各院级党委(党总支),党群各部门,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
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文件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份集中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为认真做好我校处级干部2013年1月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人员
全校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报告办法
报告人须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一)亲笔逐项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附件二)。
注意事项:《报告人基本情况》信息应填报完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中“1、本人婚姻变化情况”一栏按照首次报告要求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其中“配偶基本情况”相关信息应填报完整;“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一栏按照首次报告要求将相关信息填报完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中“1、本人的工资及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一栏按照要求填报具体金额;“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栏按照首次报告要求将相关信息填报完整。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性;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报告的内容及有关情况。
2、各单位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指派党委秘书或人事秘书携本单位处级干部名单到党委组织部(先骕楼421室)领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不得自行下载),并及时交本单位处级干部填写;在2013年1月15日下班前将报告人已密封好并在信封上亲笔签名的报告表收齐后交至党委组织部。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