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落实教职工对干部选任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校党委研究决定,对我校部分副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实行公推公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推公选职位
心理学院副院长、文学院副院长、传播学院副院长、软件学院副院长、校医院副院长各1名。
二、推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3、熟悉学校、学院(部门)相关工作,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理论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谋私利,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为人师表,服从大局。
5、身体健康。
6、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五年内(2007年10月以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均不受理报名。
(二)资格条件
1、学院副院长年龄条件为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校医院副院长年龄条件为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均应有五年以上工龄。
2、近三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及以上。
3、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现任正科级干部且任职时间满三年(2009年10月以前任职)。
4、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等业务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校党委组织部发布公推公选职位及任职条件。
(二)公开报名。报名者请自行下载《江西师范大学公推公选处级领导职位报名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在报名期间交公推公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先骕楼5421室)。并附经单位审核的经历业绩材料一式两份(材料要求见附件2)。
报名时间: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截止时间:2012年11月2日下午5点。
(三)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人事处等部门,根据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最终确定公推公选人选。
(四)公推公选。公推公选由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共同组织实施,在公推公选职位所在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公推公选前,候选人经历业绩应在公推公选职位所在单位进行公开展示。参加公推公选大会的人数须达到本单位应到人数的80%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人数50%的,列为考察对象。
如第一次公推公选投票后,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50%,按照得票数取前2名在该单位进行第二次公推公选。第二次公推公选无记名投票前,由参加公推公选的2名候选人进行5至10分钟的工作述职,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人数50%的,列为考察对象。如候选人得票数仍然没有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50%,取消该职位的公推公选。
(五)组织考察。校党委组织部将按照干部考察的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并最终形成考察材料。
(六)党委票决。校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对被考察人进行充分讨论并进行票决。
(七)决定任用。对确定的拟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任职规定,依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本次公推公选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后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的,按规定程序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所任职务,取消试用职务待遇,回原岗位或按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四、纪律监督
为充分体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公推公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扩大教职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与监督权,由校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听取意见,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有关情况,并认真执行干部工作回避规定。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对已进入公推公选各环节的候选人将取消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监督电话:88120026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12年10月26日